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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一等奖是清空购物车,中奖男购物车里放了一套房,律师解读

如果真有人说

“来!我帮你清空购物车”

你会怎么做呢?

近日,杭州一公司员工小王

就在公司年会中了

这样的大奖!

小王也是个“狠人”

竟然在购物车里放了一套房!

小王高兴了

老板头秃了

于是...拒绝帮忙“清空”

小王觉得公司这样“有失信誉”,

老板则无奈表示小王这样有点“过分”,

这是要“全公司给他买单”,

但最终还是付了房子的定金。

#年会中了一套房老板反悔#

很快就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表示酸了,

连年会也没有。

但是更多网友在指责小王:

“不讲武徳”“太狠了”“不知足”。

网友“vision”觉得,

如果员工之前就把房放在购物车里,

那么这位大兄弟有点“憨”;

反之,如果他是在知道该项福利后,

才把房子加入购物车的,

那就有点“居心不良”了。

还有网友替老板抱不平,

觉得“给出定金已经不错了”,

还有人表示

建议老板定个上限。

随后,记者咨询了

法律界相关人士

律师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上述事件中,公司关于年会上一等奖的意思表示并非常规意义上的年终奖,不与员工的工作表现、能力、业绩等挂钩,性质上可以理解为一种赠与的承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财产的权利在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也即公司在兑现赠与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律师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该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次事件中一套房作为年终奖与一般人对于年终奖的一般理解不同,要考虑公司的履行能力和以往年终奖的规格等因素,员工强行要求公司交付的话,或有违习惯、惯例、公序良俗。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此次报道事件中,若员工坚持要求公司交付赠与标的,公司除了可以赠与撤销为由拒绝交付外,还可以对员工购物车内物品具有重大误解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另一方面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刨除本案的特殊性外,公司若随意撤销、随意违约的话,也有违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故建议公司在设置奖项是要考虑自身履行能力、公司财务状况等因素,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对此,你怎么看?(来源:都市快报、小强热线浙江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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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年会一等奖是清空购物车,中奖男购物车里放了一套房,律师解读》发布于20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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