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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三次分配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李慧青

2021年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下称《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会议》上提到的“三次分配”的说法并非第一次在中央政策中出现。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指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这是党中央首次明确第三次分配将作为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 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一、我国三次分配的内涵与意义

在我国,初次分配是指市场根据要素效率进行分配;二次分配是政府通过税收、扶贫及社会保障统筹等方式进行再分配,体现了国家意志强制性;三次分配则是社会各个主体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过募集、捐赠、志愿等慈善公益方式自愿进行的收入分配。如果说初次和二次分配分别是由“市场之手”和“政府之手”推动的,三次分配则可理解为不同于市场主导和政府主导的“社会之手”所推动的,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有利于缩小社会差距,实现更合理的收入分配。

我国的三次分配与西方的福利经济学具有非常不同的性质。在西方的传统中, 社会福利历来是社会集体本身的功能, 是具有宗教色彩的慈善事业,例如美国约有三分之一的捐款用于宗教组织。以现代欧洲福利国家为例,有许多社会问题单靠政府是无法解决,福利工作成为公共领域的基本组成要素之一。西方国家的政府致力于以社会福利和公共物品缓解分配不公等财富伦理危机,然而它将贫困的原因完全归于贫困者自身,却有意忽视由于资源配置不公,地域差异、代际差异等导致的贫困。在这种思路下,即使绝对贫困可以消除,相对贫困也永远难以消除。在西方社会大批产生富人的同时,也总是每时每刻在造就相对贫困者,永远不可能达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而我国的三次分配是为了弥补第一次和第二次分配的不足,实现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及具有转移支付的功能,这对于缩小我国收入分配的差距以及共同富裕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第三部门(third sector)这一概念由列维特等人(Levitt,1973)首先提出,即非公非私的、既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私营企业的第三类组织。西方的第三部门是要克服现代社会中的“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具体地讲,就是“民主制福利国家失灵”与“规范竞争的市场失灵”。而我国的三次分配是顺应经济发展规律的必然选择。一方面,我国过去几十年的高速经济增长形成巨大的财富积累,为三次分配奠定了经济基础;另一方面,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老龄化的加速到来,全社会对公共物品的巨大需求与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之间形成的供求缺口,为三次分配提供了现实需要。

有人担心三次分配是劫富济贫,是重回计划经济和平均主义。恰恰相反,三次分配是自由市场和私有财产的产物,其目标是和市场经济和公共政策一起推进共同富裕。在8月17日的会议里,已经明确了我们所追求的共同富裕模式,“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历史经验已经证实,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会降低全社会的效率;但如果一切“效率优先”,就会导致社会分配不公问题不断积累,一旦出现阶级固化,私营部门活力就会下降,进而导致全社会效率反而下降。因此,三次分配应该成为推动私营部门活力的改革的一部分。不同于西方的福利经济学,我国的三次分配不仅要帮助解决伴随经济高速发展所带来的严重社会不平等,还需要协助纠正长期性机会的不平等,也必须帮助纠正慢性不平等的机会。

二、我国三次分配的发展现状

公益慈善是三次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中央和地方各个层面,公益慈善的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正在积极探索和推进中。在中央层面,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支持发展慈善事业”,从体制和政策上大力推进公益慈善发展。酝酿多年的慈善事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地方也陆续出台了促进公益慈善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根据《2020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20 年底,全国共有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1.5万个(其中:慈善超市4655个)。全年共有2401.4万人次在民政领域提供了5741.1 万小时志愿服务。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汇集的注册志愿者1.9亿人。全国社会组织捐赠收入1059.1亿元,比上年增长21.3%。全国备案慈善信托482单,慈善信托合同规模24.7亿元。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9.4万个,比上年增长3.2%;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1061.9万人,比上年增长5.2%。社会组织具体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分别拥有374771个、8432个和510959个。从2016年到2020年,基金会年增长率分别为16.2%、13.5%、11.5%、7.8%和11.2%。

企业社会责任是现代慈善的重要支持力量,不仅表现为企业捐赠,更体现为企业对于劳工福利、环境保护、社区回馈等方面的综合公益贡献。近年来,我国各类企业公开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从无到有、成倍增长。从2016年开始,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社科院、责任云研究院连续五年发布《中央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表明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创造社会价值、防范社会环境风险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三、促进我国三次分配发展的对策建议

首先,三次分配体系的构建应该明确划分市场、政府和社会的边界。在我国,三次分配应成为社会组织对公共服务的补充和完善。不同于西方福利社会是为了弥补市场和政府双双失灵,我国的三次分配是将市场、政府和社会同步发展且相互融合,整个社会的公共物品和资源总量因此得到显著提升。首先,社会组织可以成为三次分配体系的主体。在坚持党对三次分配的全面领导的同时,政府的功能应该定位在顶层设计、政策引导和管理监督。比如,政府通过制定促进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政策,整合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带动更多的民间财力投入我国的慈善事业。在质量监控比较困难、结果难以量化衡量的服务领域,政府可以将公共服务外包给非营利组织。其次,三次分配体系应当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平衡政府、市场投资者、社会组织等多方利益,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的三次分配。比如,社会金融(Social Finance,又称公益金融)就是使用金融工具来助力传统的慈善活动。这些金融工具通过融合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在管理和运作上的合作与互动,使得双方整体的社会影响力得到提升。社会金融在直接资助社会项目方面的主要优势在于,通过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干预失败的风险转移给了第三方,而第三方更有动力监控服务提供者,因为其收益取决于目标的实现。此外,社会金融具有内置的评估流程,可以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提供的透明度。

第二,推动三次分配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健全法律和制度体系。在我国,目前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与三次分配相关的法律。各种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在法律上都有规定,包括慈善组织的免税资格与税前扣除资格的取得,慈善组织自身活动的税收优惠,企业、个人等捐赠者的税收优惠,和受益人的税收优惠等,但单靠法律解决不了三次分配发展中的所有问题。特别是在当前社会领域立法整体滞后的格局下,涉及公益捐赠、公益认定、税收优惠、志愿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应与事业单位改革、人民团体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结合起来,避免出现立法方面不相协调的现象。此外,在我国目前有关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只有特定的捐赠项目、范围和途径才可以得到税收优惠,并且需取得相关凭证。而在实践操作中,我国公益性捐赠单位的资格认定范围过窄,慈善捐赠个人所获得的税收减免程序复杂,一定程度弱化了税收对慈善捐赠的激励作用。政府应适当放宽捐赠税前扣除的限制,简化税收减免程序,允许对超出捐赠进行结转抵扣,尽快推进捐赠“倒逼机制”,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在三次分配中的激励作用。

第三,三次分配可以成为社会财富新的增长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在金融与慈善之间会产生一批带着更强社会使命的金融创新业态,如公益创投(Venture Philanthropy)、社会影响力债券(SocialImpact Bonds)、社会影响力投资(Social Impact Investment)、慈善超市和公益银行等。这些兼具公益性和市场性双重属性的金融创新业态,使得公益慈善超越了营利或非营利的局限,同时以产业化的形式在市场和慈善之间激发出巨大的社会共同利益。例如,社会影响力投资旨在产生财政收益之外同时获取社会及环境效益。此类投资对于政府部门的重要之处在于它可以帮助政府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来调动更多的私有资本用于解决现存的主要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努力运用影响力投资推动实现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即全球各国政府及许多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在2016年初承诺将历时15年实现的全球目标。英国2014年颁布了《社会投资税收减免》。美国财政部和劳工部在2015年宣布了关于将社会影响力纳入投资决策考虑的有利决定和指导。同年,美国参议院颁布了《社会影响合作法案》。

最后,我国的三次分配尚处在起步阶段,需要多方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家族、家庭和个人的积极参与。以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为例,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的《2019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显示,2019年全年,我国共接收境内外款物捐赠1701.44亿元人民币,占当年GDP的0.17%,而该比率在2006年仅为0.05%。其中,内地接收款物捐赠共计1509.44亿元,同比增长4.88%,为历年最高。但我国慈善事业的总体规模与发达国家及地区相比还有显著的差距。对比公益慈善繁盛的美国,其慈善捐款从1990年的1330亿美元增加到2019年的超过4496亿美元,年捐赠总量约占全年GDP的2%。在欧洲,慈善部门在捐赠总额方面比美国小,但在基金会数量方面却比美国大。根据欧洲捐助者和基金会网络 (Donors and Foundations Networks in Europe,一个覆盖 23个国家并包括大约7500个基金会和资助者的网络组织)的数据,在欧洲运营的基金会约有141000个,而在我国运营的基金会仅为8432个。再如,目前我国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的数量尚不足10个,而主要发达国家的这一指标分别为:德国133.3,美国67.8,英国40,差距还很明显。

2021年,我国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创造了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当绝对贫困消除而走向小康之后,分配不公便成为我国人民幸福的最大制约因素。实际上,分配不公是一个永恒的世界性难题,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幸福指数普遍低于某些并不十分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便是证明。财富的生产以效率为原则,而财富的分配以公平为原则。这两者遵循不同的逻辑,因此分配不公问题不可能随着经济发展而缓和,甚至反而更加凸显。历史证明,过度的平均将导致全体贫困,而过度的不均将导致社会动荡与政权交替。因此,在推进共同富裕的伟大实践中,需要依靠三次分配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摸索寻找一个二者兼顾的平衡尺度,在做到追求公平的同时,仍然保持效率最大化。我们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三次分配将越来越具有公共性和影响力。

责编: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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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三次分配》发布于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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