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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配送员与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2019年9月,孙小萌通过一家外卖合作平台注册入职,成为一名外卖配送员。经查,该平台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代管,该公司为扩大经营接受某区网络科技公司委托,对某区外卖平台进行管理并收取代理费用。孙小萌入职后,自备交通工具从事外卖配送工作,餐饮管理公司按月发放劳动报酬,并为他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在日常配送工作中,由公司指定专人通过微信群向孙小萌等配送人员发布涉及考勤、值班、请假、补贴加激励方案等通知。具体的配送接单、送单等,则由外卖平台发出指令。2020年3月,孙小萌骑电动车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全身多处骨折。经警方认定,孙小萌与对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此后,孙小萌为认定工伤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决孙小萌与餐饮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餐饮管理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主要理由为:孙小萌是根据外卖平台指派接单、送单,公司对孙小萌如何接单、接单多少等相关配送服务过程不做管理,其仅根据平台记录的送单量等劳务成果计算劳务费,因此,公司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孙小萌与餐饮管理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孙小萌提供的劳动是外卖配送,属于餐饮管理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孙小萌的劳动报酬由餐饮管理公司按月发放而非外卖平台。孙小萌在外卖配送过程中需着统一服装,接受公司工作规范管理。同时,从孙小萌所在的“全职骑手微信工作群”可以看出,日常有专人对骑手进行管理,发布涉及考勤、值班、请假、补贴加激励方案等通知。另外,从孙小萌所提交的工资表可看出,其工资组成包含满勤奖、单量提成、差评扣款、好评奖励、冲单奖等。因上述事实能够证明孙小萌与餐饮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2月13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餐饮管理公司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评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结合本案,争议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这一特定性范围。再者,公司通过微信群与代管理的配送平台对孙小萌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孙小萌的工资组成包含满勤奖、单量提成、差评扣款、好评奖励、冲单奖等。这些事实表明孙小萌不但受公司管理,而且人身依附性极强,受公司控制程度较高,如此严格的用工管理权的行使,是典型的劳动关系的表现。此外,双方之间存在完全的经济上的从属性,其突出表现是孙小萌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于公司的基本工资加提成。如此多的劳动关系要素,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本质的、实质性属性。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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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外卖配送员与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发布于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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